第一条 职工统一制服的使用与管理,均以本规定为准。特殊工种所用制服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。
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制服,是指在公司业务中穿着的由公司统一制作的服装和帽子。
第三条 制服分夏装和冬装两种。
其穿用时间分别为:夏装,5月1日至10月15日;冬装,10月16日至4月30日。
第四条 除特殊场合外,职工上班时必须穿用制服。主管上级有指导与监督职工穿用制服的责任。
第五条 遵守事项:
①不得擅自改变制服样式。
②不得典卖、让渡、转借制服。
③制服应保持整洁。如有污损,应自费清洗或修补。
④制服如丢失或破损不能穿用时,应直接报告主管上级。
第六条 制服配发一人一套,分夏装和冬装两式。
第七条 制服的配发期间原则上为一年,自配发日算起。但未到换发期,制服破损不能穿用时,不在此例。反之,到换发期,制服尚可穿用时,应继续使用。
第八条 新职工从正式上班日起,配发制服。
职工更换制服时,应填写《制服申请表》,与旧制服同时经主管上级交总务部。 制服丢失或严重破损时,不再上交。
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,职工须交还制服。
①辞职。
②死亡。
③休职。
第十条 制服管理。
①职工对配发的制服有保管、补修的责任。
②尽量减少制服在非工作时间的损耗。
③制服清洗一般由公司定期进行,并由公司负担一半费用。除此之外的清洗由个人负担费用。
第十一条 制服丢失,失盗或破损时,如系个人原因,应由本人全部或部分赔偿。
第十二条 对试用工、外聘工人及医师的制服配发,适用于以上规定。
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,对临时工的制服配发,适用于以上规定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X X X年X月X日起实施。